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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本部公费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

  校本部公费医疗管理自《山东科技大学校本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山科大综字[2000]28号及《山东科技大学校本部门诊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山科大综字[2000]45号实施以来,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要,遏制医疗费攀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有些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调整和完善。本着职工医疗应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借鉴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做法,结合校本部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加入统筹医疗保险前的过渡期执行本意见。
一、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建立门诊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金由个人缴纳的应发工资的2%和学校补贴两部分组成。学校补贴标准为:小于45岁者补贴个人应发工资的1.5%,45岁及其以上者补贴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由学校按个人应发离退休费的5%补贴。
应发工资离退休费不含考管奖及校内岗贴生活补贴,以上年度12月份应发标准为基数计算,于每年1月份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并补充到门诊个人账户。2003年从1月份算起于6月份建账,且停发全年按山科大综字[2000]28号文件规定的门诊补贴。如现补贴部分低于原补贴金额的,按原标准给予补贴。
当月退休者,自下月起享受退休职工补贴标准,由离退休工作处于12月31日前填写汇总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复审后按规定标准核算至年底,于下一年度1月份一次性补发到个人账户,且退还自退休次月至年底个人每月所缴纳的2%。当月跨45岁年龄段者,自下月起享受相应年龄段补贴,由人事处于12月31日前填写汇总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复审后按规定标准核算至年底,于下一年度1月份一次性补发到个人账户。
离岗休养人员、待岗及富余人员,按同等在岗人员办法执行。
(二)门诊个人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门诊个人账户金以挂账形式发给职工,用于支付校医院、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金由财务处、校医院双账管理,金额范围内报销100%。超支不补,节约归己,可滚存积累使用,不得提取现金。调离校本部者,退还余额现金。
(三)由医疗基金中列支报销的门诊医疗费
1、离休干部、院士、省劳动厅鉴定批准的公工伤及职业病,见义勇为致伤等人员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由医疗基金列支,据实报销。
2、1937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及人事处批准的享受特优待遇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由医疗基金列支,报销95%。
3、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内怀孕期门诊医疗费由医疗基金列支,按原规定比例报销。
二、住院医疗管理办法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按山科大综字[20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取消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减少10%的规定。
(二)院士、正副厅局级干部含离退休、博士生导师住院床位费限报60元/日,其他人员限报15元/日,超标准部分自负。ICU病房床位费据实报销。
(三)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体内置换人工器官、材料、仪器费以及每次超过1000元的检查费、治疗费均按50%比例报销。
三、医疗补助办法
㈠对年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账户金总额2倍以上的个人,在校医院医疗者,其超额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退休人员60%,45岁及以上者50%,小于45岁者40%;在定点医院医疗者,其超额部分报销比例相应减少10%。在非定点医院医疗者不予报销。
(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溢血、尿毒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用完后,校医院门诊医疗费报80%,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报70%。校医院、定点医院购买不到的特殊药品,由校医院开具证明,可在公立非定点医院或国营药店购买,其费用报销70%。
(三)对于因病住院,年个人自负金额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年底由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医疗补助。超出金额部分的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超额部分的50%。
四、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费每年报销2次,时间为6月20-25日和11月20-25日,超额门诊医疗费的报销于每年11月20-25日办理,逢双休日顺延。
2、住院医疗费在出院后半月内结算完毕。
(二)报销手续
1、门诊医疗费报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手续:①转诊证明,②《门诊病历》,③复写处方,④发票。急诊者还须有急诊证明。
2、住院医疗费报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手续:①转诊证及出院证;②住院费用清单;③发票。急诊者还须有急诊证明。
(三)200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医院门诊发票,在个人账户金额度内,可据实报销。6月1日及以后限报校医院、定点医院的门诊发票,且须手续齐全。
五、转院及定点医院
凡到校外门诊就诊、住院均实行转诊制度。转诊须凭校医院正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生开具《转诊证明》。急诊由接诊医生决定,事后补办。原则上只转往市内定点三级医院,特殊情况由校医院报分管校长批准。校本部市内定点医院为:市中心医院、88医院、泰医附属医院、市中医一院和二院、市肿瘤医院、市精神病院。在济南、青岛校区工作的校本部人员及出差、探亲人员在当地住院医疗者,一般仅限急诊,且相关手续齐全,可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门诊可就近选1家公立医院作定点医院。
六、本意见适用于工资关系在校本部的所有职工。未尽事宜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其它校区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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