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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基本知识(三)

  10.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11. 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有关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3)停止党籍的;(4)在留党察看期间的;(5)被依法留置、逮捕的;(6)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7)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8)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

  12.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比照执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14. 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15.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当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为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这2种方式都符合党章规定,都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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