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陈贵田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这是工会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措施,同时,也为新时期开展工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三部法律之一,它适应了经济恢复时期的特点,反映了当时“劳资两利”、“劳资协商”的特点。在经过40余年的历程后,为了反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部《工会法》保障了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维护了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开始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明确提出,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市场经济下调整劳动关系对工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工会必须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形势开展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加大了比重,劳动关系由一元化变成了多元化,除了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以外,还出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工会必须根据劳动关系的变化来开展工作。 ——政府职能的转变,扩大企业自主权,必须加大工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劳动部门把对劳动工作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企业拥有招工、用人、调动、辞退、分配、奖惩职工的权力,职工处于弱者的地位,工会必须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 ——我国加入WTO后,外企、私企的比例还将进一步增加,工会应当面对这一形势,积极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根据上述要求,1992年4月颁布的《工会法》存在着不少的弱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没有突出出来;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手段和措施规定的不够明确;对工会干部的支持与保护不够得力;对工会的组建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的保护缺乏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由于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使《工会法》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所有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工会的社会地位。 修改后的《工会法》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其焕然一新,在总体上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了经济关系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保障;拓展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新途径,强化了工会的组织基础;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并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规定了强制措施;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侵权主体的处罚措施,大大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可以看出,从法律规定来讲,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于工会的性质、任务、作用都作了非常充分的规定,必然会对改进工会工作发挥巨大的作用。 对新修改的《工会法》,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学习日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充分认识修改后的《工会法》的施行无疑是推动工会工作的大好机遇,如何把握好这一契机,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会工作的重点。当务之急则是学习好、宣传好《工会法》,为贯彻好《工会法》打下坚实的基础,既要在工会系统内部开展深入学习,统一思想,又要通过工会的组织协调,在全校范围内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既要整体把握新《工会法》的内容,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力求工作上的新突破;要牢牢抓住贯彻新《工会法》的契机,使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制、运行机制、活动载体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从而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我们相信,有了新修改的《工会法》的保驾护航,中国工运事业必将创造新的辉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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