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本报讯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近日,省政府通过第136号令发布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突出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新的奖励办法与1985年12月12日发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有关规定》相比有以下特点: 规范了奖项,提高了奖励额度。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新增设的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及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两名,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奖项奖金额大幅度地提高,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50万元人民币;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0元、15000元和8000元人民币。 规范了我省的其它部门、社会力量设奖。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进一步明确了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奖项有所减少。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总数不超过500项。 新的奖励办法还对各奖项的授奖范围、推荐程序、奖励方式、奖金分配、违规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韩汝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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